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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女感情] 如果坚决不同意离婚,并且是无过错方,法院会判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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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上海房产纠纷律师是当下比较受关注的行业产品,我们网站内汇集很多最近最新的资讯,欢迎点击进入了解更多消息资讯!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综上所述,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的标准是感情破裂,且和好无望。但是感情破裂是一个很主观的事,需要一些客观的标准来体现。在实践中,如果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在第一次起诉中,除非有《民法典》第1079条如重婚、家暴、虐待、分居满两年等法定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很难认定感情已经破裂,往往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法院判决驳回之后,如果被告改变主意也想离婚,可以另行起诉。如果原告仍坚持要离婚,通常需要等六个月之后另行起诉。如果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原告第二次起诉,人民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所以在第一次起诉离婚中如果坚持不同意离婚,并且没有法定离婚事由的话,离婚律师认为一般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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