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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昌平游玩] 女方全款买的房子,在结婚前加了男方的名字,离婚男方能分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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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离婚律师认为女方全款买的房子,在结婚前加了男方的名字,属于对男方的赠与,这是女方自愿将自己所有的房产赠与男方一半,与男方共有,并且是在婚前赠与给男方的,这部分受赠财产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赠与合同有效,且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赠与行为已完成。离婚时,男方能够分得房子,他作为房子的共有权人在离婚时可以继续占有一半的房子份额,也可以要求女方支付对应房屋的折价款。上海离婚律师的最新消息欢迎进入网站了解,网站有专业的客服人员进行详细的解答!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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