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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局离婚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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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5-8-16 09:5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离婚律师认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如下材料: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的相关资讯可以到我们网站了解一下,从专业角度出发为您解答相关问题,给您优质的服务!


      1、户口薄;

      2、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券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各二张。

      双方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的,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协议离婚具体需要的材料手续如下:

      (一) 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 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 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四) 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五) 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 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七)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八) 颁发离婚证。

      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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