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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车我秀] 上海权威股权纠纷律师咨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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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0-31 16:04: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海权威股权纠纷律师咨询费用-周海波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为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律师系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上海继承纠纷律师有多年从事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的专业法律经验。自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合同相关的经济类纠纷处理。 在房产纠纷方面,周律师长期研究相关方面的政策和实务,并带领其团队代理了上几百起房产纠纷,经常以其独特的视角,为案件找到突破口,获得当事人一致好评。  

    在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时,应当遵守《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由于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小小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可能存在巨大的风险,如何识别这些风险?
    一、签订合同的主体
    在股权转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在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这会造成签约主体的混淆。另外,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要考虑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如果是自然人,则要审查其是否已注册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
    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同时,还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则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
    三、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
    一些股权转让合同还要涉及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等,此时需要转让方提供已经走完的审批流程文件,否则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也无法实际履行。
    四、明晰股权结构
    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下文为大家介绍一下公司股权转让常见5种形式,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
    这是根据股权转让在《公司法》上有无规定而作的划分。普通转让指《公司法》上规定的有偿转让,即股权的买卖。特殊转让指《公司法》没规定的转让,如股权的出质和因离婚、继承和执行等而导致的股权转让。
    2.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这是根据受让人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3.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
    这是根据标的在转让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划分。部分转让指股东对股权的一部分所作的转让,也包括股权分别对二个以上的主体所作的转让。全部转让指股权的一并转让。
    4.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
    这是根据转让所赖以发生的依据而作的划分。约定转让是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出让等。法定转让是依法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继承等。
    5.其他分类
    例如,退股是基于司法权而发生的,具有强制性,可被视为一种强制转让。
    公司可以回购公司股东的股权吗?
    答: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75条)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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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发
    发表于 2017-10-31 19:21:51 | 只看该作者
    帮帮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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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凳
    发表于 2017-10-31 21:12:15 | 只看该作者
    我是个凑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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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板
    发表于 2017-10-31 23:40:26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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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发表于 2017-11-1 02:27:24 | 只看该作者
    真是 收益 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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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发表于 2017-11-1 04:21:45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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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发表于 2017-11-1 07:08:32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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