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匠律师说案例|股东资格纠纷起诉公司,以公司注册地还是公司租房办事所在地为管辖地?(2021)最高法民辖23号公司转让平台https://www.yiquanwang.net/亿权网提供公司转让,商标转让,专利转让,商标购买正规平台,公司转让平台,商标转让平台,公司转让网,专利转让平台,公司注册,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申请,代理记账等服务!
胥某与王付涛共同出资成立泸州中天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各占股比50%,委托他人代持股权。泸州中天公司搬迁至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公司名称变更为成都天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7月11日,成都天中公司变更名称为天匀公司,住所变更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珠西路158号阳光新城A区3栋1单元5-2房。胥某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起诉确认股东资格过程中,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认为,天匀公司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300号M6-1301号,裁定将案件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四川高级法院认为,天匀公司主张其住所地实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300号M6-1301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等,仅能证明天匀公司在该地有办事机构,不能证明是天匀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作为天匀公司登记地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经与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后,报请最高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法院认为:“天匀公司工商登记注册显示的住所位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作为天匀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天匀公司虽提交了《房屋租赁协议》《公证书》等证据,但《房屋租赁协议签订时间为2019年6月3日,晚于天匀公司住所变更时间,且签订主体也为成都天中公司,并非天匀公司。《公证书》只能表明天匀公司在成都市高新区有办事场所,上述证据均无法证明天匀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法人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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