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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width='95%' border='1' align='center' cellpadding='4' cellspacing='0' bordercolor='#D7D7D7' ><tr><td align='center'>昌政发【2010】19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gov-ern-ment
关于进一步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gov-ern-ment、街道办事处,区gov-ern-ment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依法拆迁工作,维护被拆迁人合法利益,树立正确的拆迁导向,促进拆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年市gov-ern-ment令第87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市gov-ern-ment令第12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昌平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严格执行拆迁政策,推进拆迁工作
(一)要坚决执行《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2004年区gov-ern-ment令第4号),各项目拆迁人要在属地镇gov-ern-ment(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科学制定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二)要坚持依法拆迁、阳光拆迁、文明拆迁、和谐拆迁,做到“十公开、五公示”。涉及农村征地及农村住宅拆迁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切实做到被拆迁农(居)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证。
(三)要坚持先拆违、后拆迁的原则,各镇gov-ern-ment(街道办事处)在拆迁项目启动前,应组织对拆迁范围内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进行拆除。
二、严格住宅房屋认定,维护被拆迁人合法利益
(四)被拆迁宅基地权属及面积的确认:
1.被拆迁宅基地权属及面积原则上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为拆迁补偿依据。
2.被拆迁人未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有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对其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宅基地权属及实际测量的面积予以公示;对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上报镇gov-ern-ment(街道办事处)复核和备案,复核确定的宅基地权属及面积作为拆迁补偿依据。
(五)被拆迁宅基地住宅房屋权属及面积的确认:
1.被拆迁宅基地住宅房屋应依照《北京市人民gov-ern-ment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1989年市gov-ern-ment令第39号)第八条“村民建房,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非耕地的,报乡人民gov-ern-ment批准,并报区、县土地管理机关备案”的规定,取得审批或备案手续。拆迁时,被拆迁宅基地住宅房屋以审批文件或权属证明作为拆迁补偿依据。
2.二层以下(不含二层)被拆迁宅基地住宅房屋未取得审批文件或权属证明的,由村民委员会对其房屋权属及实际测量的房屋面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公示;对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房屋权属和房屋面积上报镇gov-ern-ment(街道办事处)复核和备案,复核确定的被拆迁宅基地住宅房屋权属及面积作为拆迁补偿依据。
三、严格非住宅建筑认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六)被拆迁非住宅建筑的确认:
1.非住宅建筑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部门建设审批文件的,农业设施取得农业主管部门审批文件的,按相关规定给予评估和补偿。
2.经镇gov-ern-ment(街道办事处)确认的农村集体公共设施,按相关规定给予评估和补偿。
3.未取得相关部门或镇gov-ern-ment(街道办事处)审批文件的非住宅建筑和农业设施,一律不予评估和补偿。
四、严格拆迁补偿奖励标准,树立正确的拆迁导向
(七)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可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补助和奖励:
1.被拆迁房屋占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宅基地面积85%,超过宅基地面积85%的部分及未经审批建设的二层以上(含二层)房屋部分,一律不予评估和补偿。
2.房屋占地面积未超过宅基地面积85%的部分,不再通过评估作价方式给予补偿,按照房屋占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200元的补偿。
3.房屋占地面积未达到宅基地面积85%以内的宅基地闲置面积,按每平方米给予1000元奖励。
4.对被拆迁房屋的装修及附属物部分,不再通过评估作价方式给予补偿,按照宅基地面积85%给予每平方米1500元的补偿。
5.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而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按照《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2004年区gov-ern-ment令第4号)第六条“宅基地区位补偿价×0.25亩×30%”的规定给予补助。</td></tr><tr><td align='center'>2010-8-26 20:30
回复<table width='95%' border='1' align='center' cellpadding='4' cellspacing='0' bordercolor='#D7D7D7' ><tr><td align='center'>123.117.124.*</td><td align='center'>2楼
(八)已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项目,在属地镇gov-ern-ment(街道办事处)发布通告前,对利用合法房屋经营并取得营业执照且符合相关规定,因拆迁造成损失的,给予停产停业综合补助,具体标准可按区域差异和经营情况(以纳税额为参考标准)确定,补助面积以实际经营面积为准;对利用未取得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审批手续房屋经营的,无论是否取得营业执照,一律不给予停产停业综合补助。
已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项目,在属地镇gov-ern-ment(街道办事处)发布通告之日后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不予补助。
(九)拆迁人可在拆迁实施方案中制定促进拆迁工作的奖励和补助政策,明确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拆迁人享受奖励和补助,在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被拆迁人不享受奖励和补助。奖励和补助的实施方案应报区gov-ern-ment批准后实施。
五、严格拆迁安置标准,保障安置人口住房
(十)严格按照市gov-ern-ment“三定三限三结合”有关规定建设安置房,依照相关政策对被拆迁安置人口予以安置。
(十一)被拆迁安置人口的确认:
1.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
2.在昌平区行政区域内未享受过拆迁安置;
3.在拆迁范围内有宅基地和房屋;
4.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审核及镇gov-ern-ment(街道办事处)确认为被拆迁安置人口。
凡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在农村集体土地拆迁中,一律不列为被拆迁安置人口。
属地镇gov-ern-ment(街道办事处)发布通告之日后,将户口迁入拆迁范围内的,不列为被拆迁安置人口。
(十二)被拆迁安置人口自愿放弃购买安置房屋的,可按拆迁项目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六、严格履行职责,创新工作模式
(十三)拆迁人要做好动迁工作,对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仍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可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行政裁决,被拆迁人在裁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可依法实施强制搬迁。
(十四)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拆迁服务机构。
1.区gov-ern-ment每年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通过专家评审、社会公示、gov-ern-ment确认,集中选定年度拆迁服务备选单位。
2.拆迁人在备选单位中按照公开招投标的程序,通过评审、公示确定拆迁项目服务单位。
3.拆迁人必须与确定的项目服务单位签订合同,要确定费用总额,明确责任义务和违约追责条款。合同经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后方可生效。
(十五)创新补偿安置方式,鼓励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有条件的可以根据原住房或宅基地情况实行房屋置换。
(十六)各镇gov-ern-ment(街道办事处)及公安、农业、人力社保、民政、国土等部门,要同步做好被拆迁人口的管理以及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
(十七)各镇gov-ern-ment(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意见,制定辖区内统一的补偿和安置实施办法,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后上报区gov-ern-ment批准实施。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意见公布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项目,仍按照原拆迁方案实施,本意见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td></tr></table></td></tr></tab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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