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新规 经适房使用权不能继承
近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的一份文件指出,上海遗产纠纷律师经适房产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如果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不享有经适房居住使用权,仅可分得经适房回购或者转让后,主张分割所得价款的权利。
市场分析人士就此指出,非“申请家庭”的成员,一般都不在经适房保障范围之内,因此,不享受经适房的继承使用权是合理合法的。
非申请家庭成员无法继承
根据上海市房管局最新发布的《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死亡后相关事宜的处理意见》(下称《意见》),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前死亡的,该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不发生继承;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后死亡的,如属于产权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按照我国《继承法》有关规定进行继承。这其中,继承人不属于该经适房申请家庭成员的,不享有居住使用权,仅享有在经适房按照规定发生回购或者转让后,主张分割所得价款的权利。
这意味着,如果老人单独以他个人名义申请了经适房,老人一旦死亡,其子女不能直接继承该套经适房的居住权,仅能在这套房子被政府回购或者转让时,获得规定产权比例的转让收入。
对此,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综合研究部部长杨红旭昨日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假如申请人的子女已经独立,或者有了自己的房子,那么这类型的子女便不属于经适房保障对象,不应该享受经适房的保障权利,不能继承经适房也在情理之中。
不过,杨红旭认为,如果已过世申请人的子女的生活很困难,符合经适房的进入条件,但因为某种原因,当初不属于“申请家庭”之内,那么这部分人也应该有经适房的继承权利。
此外,《意见》还规定,在申请流程上,申请家庭成员如果是在提出申请之后、发布审核登录公告之前死亡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人员减少的情况,重新审核这户家庭是否符合准入标准。家庭成员在发布审核登录公告之后,签订选房确认书之前死亡的,这户家庭仍保留购房资格,但应当对照减少人员后的供应标准,重新确定供应的房型。 有道理。。。 好好 学习了 确实不错 没看完~~~~~~ 先顶,好同志 沙发!沙发! 过来看看的 帮帮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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